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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试行焦炭厂库异地交收

近日,大商所在焦炭品种上试行厂库异地交收制度。大商所于424日新增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两指定交割厂库,其仓单须通过两公司在连云港港和日照港的存储库进行交收。

 

据了解,本次大商所在不改变现有交割体系的前提下,将仓库与厂库制度的优势相结合,创新推出厂库异地交收制度。交易所根据一定条件在内地焦炭生产区域内选择在异地港口具有焦炭存储库的焦炭生产企业为指定交割厂库,其生成的仓单由厂库负责从生产地到港口两地间的货物运输和期货在库存储,不再设置固定升贴水,从产地到集散地的物流仓储成本由市场自行消化。

 

市场人士认为,该制度实质仍是基于信用的厂库交割,只是买方提货地点改为设于交割基准地的企业港口仓库,由厂库负责货物至交割基准地仓库的运输和损耗,不仅消除了买方的运输难题,还有助于确保交割货物的质量和均匀度。同时企业的港口存储库作为异地交收地位于销区,货物易于在周边市场消化。对于卖方,通过厂库交割可节省检验费等交割费用,且由原处于内地的交收地点改为在交割基准地的港口后,不再承担200/吨的贴水,将大大提高产业客户通过厂库注册仓单的积极性,确保市场可供交割量。

 

焦炭厂库异地交收制度实行后,原有的以港口仓库为基础的交割格局和价格体系不受影响,整个交割格局仍以基准地港口为参照系,并进一步夯实了原有交割格局,使焦炭交割体系简明清晰。

 

该制度将传统的厂库交割与焦炭现货市场特性有效兼容,突破传统上厂库发货的交通物流限制,将交收地点调整至临近销区的商品集散地,在顺应物流方向的同时,为买方交割提货提供便利,增强了产业客户套保积极性,将有效促进焦炭期货进一步贴近现货市场,促进价格发现、规避风险功能的发挥,进而拓展期市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阅读:531
日期: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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