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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进口关税10月15日调整

预计尚不会直接影响内外贸煤炭消费格局主要影响在于心理预期

10月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对无烟煤等5种燃料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据一位煤炭市场研究人士对《中国冶金报》记者介绍,此次对无烟煤等5种燃料进口税率的调整符合国家对煤企脱困的大方向,是今年8月21日国务院会议的政策跟进。从影响上看,该调整涵盖了整个沿海进口动力煤市场。但由于早在2004年11月份中国、东盟就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正式启动了货物贸易减税计划,中国、东盟国家相互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按照目前国际贸易惯例,印度尼西亚煤炭进口商只需取得东盟原产地证明(FORM-E),即可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此,本轮税率调整的影响主要在于澳大利亚高灰动力煤。从海关8月份进口明细看,由于前期内外贸煤炭价差缩小和中国环保政策力度加大,澳大利亚高灰动力煤进口已经处于基本停滞状态,因此关税政策调整对动力煤的影响弱于预期。目前的主要影响在于心理预期及政策导向,并不会直接影响内外贸煤炭的消费格局。市场可以通过限制部分进口,引导需求向国内市场回流,尤其是高热值、高质量煤种受益更多。

来源:中国冶金报
阅读:549
日期: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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