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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河北省唐山市政府930日下发通告,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

 

通告要求,全市各煤炭(焦炭)经销、使用单位,特别是主城区、县()城区内的相关单位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具体实施标准为:各类煤炭、焦炭经营和使用单位禁止销售和使用硫分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燃煤及制品(包括原料煤、动力煤、燃料煤、型煤等)和焦炭;市区范围内的电力企业取暖期内禁止使用硫分超过0.8%、灰分超过16%的燃煤,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

 

对违反规定经销、使用超标煤炭(焦炭)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将定期向社会通报,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中“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折合成处罚当量,按购买或使用超标煤炭、焦炭累计量,分别处以50/吨、100/吨的累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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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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