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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淘汰产能计划严治煤矿超能力生产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公布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详见二版),并要求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知指出,要逐步淘汰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2015年,全国将关闭煤矿1254处,淘汰落后产能7779万吨/年。其中,关闭退出煤矿1052处、产能6391万吨/年,改造升级煤矿202处、产能1388万吨/年。

 

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黑龙江将关闭233处煤矿,淘汰落后产能1270万吨/年;贵州将关闭煤矿220处、淘汰落后产能2100万吨/年;湖南将关闭煤矿150处,淘汰落后产能900万吨/年;云南将关闭煤矿131处,淘汰落后产能416万吨/年。目前,北京、山西、内蒙古、江苏、宁夏已基本完成淘汰落后小煤矿任务。

 

通知指出,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

 

对煤矿当月产量超过当月允许产量上限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

来源:中国焦炭信息网
阅读:564
日期: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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