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指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通知。 《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对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双百分制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主体奖优罚劣。
按照《考核办法》,在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完成情况方面,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中,共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晶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子指标。
环保部一位负责《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细化工作的官员在接受《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指标的依据可能主要来自于“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考核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将在6月份出台。
根据《考核办法》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产业结构优化、清洁生产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主任杨晓东在接受《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例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子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清洁生产指标下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的子指标,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指标下的工业烟粉尘治理子指标等,都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
杨晓东表示: “虽然《考核办法》是针对地方政府的,但是压力会间接传递到企业层面。”他建议,在新《环保法》即将实施的情况下,钢铁企业应本着“主动出击”的态度,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工业烟粉尘治理等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的要求)进行自查,避免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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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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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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